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肇房委〔2022〕8号)等相关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缴存单位为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2025年3月及后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850元。


  2、存量部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1850元的,应在2025年7月按年度调整期间予以调整,以免影响正常缴存。


  特此通知。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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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