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政策大调整!台州市推出全民医保办法
2019-01-08 14:58 | 温岭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朱丹君 通讯员 王瑜
近日,《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发布,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百姓看病就医更方便了。
《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八方面。其中以全面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让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这一项举措尤为亮眼。
全面建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该办法实施后,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用于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基金适当配套划入。企业在职参保人员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1.8%建账,其中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建账。
职工医保C类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纳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超过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额度后进入医保基金统筹。
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用处有很多,例如当年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个人账户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历年结余资金中,历年资金可支付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支付本人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等。
大病保险制度有新调整
另外,大病保险制度也有了新调整。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所有参保人员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资金管理、统一基金核算,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
2019年大病保险全市人均筹资标准为45元/人·年,单位和政府承担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额的60%(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个人部分按照40%缴纳(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当年个人账户中统一划拨)。
享受到的待遇是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及大病保险特殊用药费用,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0%;5万元(含)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承担65%。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不设封顶线。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降低,异地就医更便捷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也被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降到7%缴纳。用于原重大疾病保险支出的在职职工个人每人每年66元(每月5.5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
另外,职工医保报销待遇上调,已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市内二级医疗机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按86%、75%和70%支付,分别较以前提高了6个点、5个点、5个点。
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患突发性疾病时,可按就近原则选择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同参保地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
此外,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本次政策调整后,在已纳入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和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范围的市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报销,门诊报销比例为40%;住院报销比例在职和退休统一为55%。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转外就医,以前允许在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只限台州市范围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二级限公立),而调整后,转外就医的医疗机构扩展至台州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浙江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纳入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极大地扩大了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时医疗机构的选择范围,实现了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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