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


  从2019年7月1日起,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保险待遇将有调整。


  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行待遇进行了整合,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普通住院、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大病保险五个方面的待遇进行了统一,暂不涉及职工医保制度,体现在“三提高”、“两调整”、“一扩大”,具体如下:


  01


  提高普通门诊待遇


  三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40—55%,整合后统一调整为55%。原单次报销额度和年度报销限额分别为15-30元和50-160元,整合后统一提高至30元和160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另增加80元),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普通门诊待遇较之前大大提高。


  02


  提高分娩住院待遇


  三县新农合原享受生育定额补助800元,整合后统一享受现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分娩报销比例分别为100%、90%、80%,农村居民住院分娩待遇水平显著提高。


  03


  提高大病保险待遇


  三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原起付线分别为1.5万—2万元和0.8万元,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55%—80%和30%—80%,整合后统一调整为起付线1万元(《省实施方案》规定起付线1-2万元),报销比例60—80%,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数会有所减少,但由于报销比例提高,大病费用支出多的参保人员待遇将显著提高。


  04


  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县新农合原常见慢性病门诊起付线和年度报销限额分别为0—500元和3000元,报销比例为50%-60%。城镇居民医保起付线为0-400元,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整合后统一调整为不设起付线,年度报销限额25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600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


  一个病种的年度报销限额虽然略低于原新农合病种限额,但通过不设起付线、提高多个病种报销额度、增加病种数,基本可实现待遇不降低;另外,特殊慢性病门诊设立起付线400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


  05


  调整住院待遇


  统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及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为90%、80%、75%、70%。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原三县新农合住院报销封顶线为25万元,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含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5万元,其他城乡居民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者每续缴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千元,累计递增限额为5万元。整合后统一封顶线为25万元,住院费用按照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实行保底报销,城镇居民待遇较原先提高。


  06


  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


  三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原门诊慢性病病种分别有46个和35个,整合后统一增加至56个(常见门诊慢性病39个、特殊慢性病17个),病种数量较之前大幅扩容。


  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39个)


  高血压(II、II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年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


  系统性硬化症、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多发性肌炎1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康复门诊、永久造口袋门诊、黄斑变性。


  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17个)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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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赵欣欣


  值班总监:王小明


  审核: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