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发布!事关住房公积金→
近日
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购买再交易住房;购买拍卖自住住房;购买房改房;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购买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月对冲还贷;离休、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可一次提取各自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后
又退房的
应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再交易住房三个月内再次交易的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购房真实性进行调查。如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中心可对申请人账户进行失信惩戒,提取人在管理中心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将给予一定期限内的惩戒限制,并将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管理中心发现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责令提取人限期全额退回,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不予受理
借款人可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满一年且约定由借款人优先偿还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使用次数统计;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申请人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大修、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
实施细则》提到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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