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2024年度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1.成年人、学生儿童个人缴纳390元(含10元照护险)


  2.长春市城乡特困人员个人仅需缴纳10元照护险。


  3.长春市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因病纳入监测范围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150元参保资助,参保资助在缴费时体现,个人仅缴纳240元(含10元照护险)。此外,以上人群由我市各级财政给予每人140元参保补助,我市各级财政补助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执行,在缴费时不体现。


  三、参保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我市在校学生;


  3.持有我市居住证,长期在我市居住,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


  四、参保渠道


  (一)参保地点


  1.符合我市参保条件的非就业城乡居民可携带参保材料到户口(或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我市在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参保材料


  1.本地户籍居民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本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原件;


  3.非就业的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


  4.非就业的外籍人员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


  5.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五、缴费方式


  1.医保电子凭证缴费:参保人员可登录“吉事办”,在首页“我的证照”点击“医保电子凭证”选择“医保缴费”,根据相应指引进行操作,足不出户即可轻松缴费。


  2.微信小程序:微信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或扫描缴费二维码,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


  3.支付宝小程序缴费:点击“市民中心”,点击右下角“办事大厅”,选择“税务”,选择“吉林税务社保缴费”,或扫描缴费二维码,按提示操作完成缴费。


  4.银行窗口缴费:可选择到就近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农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窗口缴费。


  5.办税服务厅、“一厅联办”窗口缴费:缴费人可到参保所在地税务大厅或“一厅联办”窗口办理缴费业务。


  六、待遇享受期


  (一)普通人群


  在集中预缴期内预缴2024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设有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以日为单位,缴费成功次日起计算。


  (二)特殊人群


  1.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90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到账9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在集中预缴期内出生或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90日内), 可选择缴纳2023年的居民医保费,同时再预缴2024年居民医保费,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到2024年12月31日;如仅预缴2024年居民医保费,待遇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到2024年12月31日。


    2.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其他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在集中预缴期外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自缴费到账次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身份转换人群


  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设置90日等待期,等待期以日为单位,从缴费成功次日起计算。


  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二)门诊慢性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19种门诊慢性病和病种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为60%。罹患多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 480 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


  (三)门诊特殊疾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51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门诊特殊疾病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备注


  1


  M00100


  结核


  2


  M00200


  病毒性肝炎


  3


  M00300


  艾滋病


  4


  M00401


  布鲁氏菌病


  5


  M00402


  血吸虫病


  6


  M00404


  手足口病


  7


  M00405


  囊虫病


  8


  M00500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9


  M0090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


  M0110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M01200


  血友病


  12


  M01301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3


  M01800


  苯丙酮尿症


  14


  M01904


  肝豆状核变性


  15


  M01913


  克山病


  16


  M02000


  精神病


  17


  M02300


  帕金森病


  18


  M02500


  癫痫


  19


  M02601


  脑瘫


  20


  M03200


  重症肌无力


  21


  M03801


  风湿性关节炎


  22


  M06200


  肝硬化


  23


  M06700


  银屑病


  24


  M06900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


  M0710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6


  M07200


  强直性脊柱炎


  27


  M07700


  肾病综合征


  28


  M07801


  透析


  29


  M08101


  子宫内膜异位症


  限内分泌治疗


  30


  M08104


  外阴白斑


  31


  M08301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2


  M08302


  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


  33


  M08303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34


  M08304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35


  M08305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36


  M08306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7


  M08311


  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38


  M08312


  肠移植抗排异治疗


  39


  M08313


  角膜移植抗排异治疗


  40


  M08314


  胰腺移植抗排异治疗


  41


  M08403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


  42


  M08405


  具有其他心脏瓣膜置换


  43


  M08700


  痔疮


  限门诊手术治疗


  44


  M08800


  大骨节病


  45


  M10000


  结肠息肉


  限内镜治疗


  46


  M10001


  胃息肉


  限内镜治疗


  47


  M10002


  直肠息肉


  限内镜治疗


  48


  M10500


  白癜风


  49


  M10600


  肾输尿管结石


  限体外冲击波碎石


  50


  M02207


  儿童孤独症


  51


  M07109


  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征(川崎病)


  (四)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乡居民,年度内意外伤害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不含100元) 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五)普通住院


  居民医保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市级)、三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1200元;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70%~80%、60%~70%、55%~65%;居民基本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居民医保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为2500元),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六)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2000元以上0-1万元部分,补偿60%;1万元-10万元部分,补偿7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七)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照定额标准支付:正常产定额支付标准为2250元~2450元;正常产伴侧切定额支付标准为2350元~2550元;剖宫产定额结算标准为2750元~295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定额结算标准为2850元~3050元。


  来源:长春医保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