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醒:


  医保个人账户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个人医疗消费,专款专用。通过虚构医疗消费套取个人账户内的基金,不仅违法,更是“杀鸡取卵”削弱个人就医需求保障能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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