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用=白交钱!鹤壁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最高可贷款50万!
公积金一直是咱们关心的问题,
最近鹤壁住房公积金新政出台
最高可贷款50万
需要满足神马条件?怎么才能办理?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公积金的那些事!
公积金贷款
为认真落实《鹤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试行)》(鹤公管委〔2016〕3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明确规定:
一、贷款对象
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以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对发生过90天以上逾期或5年内逾期状态超过6期的,认定信用不良,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非恶意透支产生的年费逾期除外);
(三)所购自住住房,具有符合规定的在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契税完税证明;且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或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建造自住住房,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之日(二手房自房屋产权证明办理之日,城镇自建房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在新政策执行后,夫妻双方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后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五)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为所购住房总价的20%;
(六)本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住房公积金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以申请人购房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登记信息认定;
(八)夫妻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以上(含2次),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分类
(一)商品住房贷款;
(二)二手商品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城镇自建住房贷款;
四、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报告、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一)购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均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购二套住房,夫妻双方均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二)贷款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80%。
(三)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五、贷款期限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职工身份证年龄若与档案退休年龄不一致,根据劳社部〔1999〕8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六、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国家调整利率时,已放款的当年不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自动执行新利率,已签订借款合同未放款的执行新利率。购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贷款程序、时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政策咨询受理:贷款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及购房资料,并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住房登记信息证明(单身的提供个人住房登记信息证明),由此确定是否受理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三)审核准予贷款的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房屋他项权证收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根据住建部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警戒线的地市,可采用贷款申请排队制度。
八、应提供的资料
(一)商品房贷款
1.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2.经购房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售房平面定位图各两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3.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应办理临时有效身份证件);
4.借款人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丢失或信息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补办结婚证;借款人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借款人丧偶未再婚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6.售建房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和借款人在银行的还款存折或储蓄卡(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如果职工购买商品房已全部交清房款,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全款发票或收据;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手房贷款
1.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已婚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借款人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丢失或信息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补办结婚证;借款人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借款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贷款打给借款人本人的,需提供借款人本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工行、建行、中行、农行);贷款打给卖方的,还需提供卖方身份证、银行账户及由房管局网签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协议;
6.购房地房管部门认可评估价值的评估报告三份。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实际购房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取低值;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异地贷款
1.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2.购买商品房,需提供经购房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售房平面定位图各两份并加盖开发商公章;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售建房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借款人在银行的还款存折或储蓄卡(工行、建行、中行、农行);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购房地房管部门认可评估价值的评估报告三份,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实际购房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取低值;借款人本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工行、建行、中行、农行);
4.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身份证过期或丢失的应办理临时有效身份证件);
5.借款人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丢失或信息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或补办结婚证;借款人离异未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借款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6.就业地正常缴存公积金证明(6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及无公积金贷款证明;
7.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保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8.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购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5.借款人本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工行、建行、中行、农行);
6.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结清证明;
7.购房地房管部门认可评估价值的评估报告三份。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实际购房成交价和评估价两者中取低值;
8.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城镇自建住房贷款
1.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中至少一证;
3.施工合同;
4.自建房的购料发票或普通收据;
5.如实填写《工程概算书》;
6.自建房屋所用权证;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其他
(一)由借款人自行选择委托放款银行。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面签制度: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异地贷款的,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时夫妻双方及2名保证人必须同时到场。
(三)借款人是未婚或离异的,申请贷款时应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未婚或未再婚承诺书。借款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可不提供未婚承诺书。
(四)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中的一种,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更改:
1.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十、本规定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除了住房贷款外,
公积金还能提取,
但是,具体怎么操作?
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公积金提取
《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购房人及共有人应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间在5年之内的,同一套房5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共有人,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合计不可超过所购买房款总额。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的提供同一户籍户口本或派出所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应根据购房类型,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住房需出具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农垦小区住房的提供:与浚县农场签订的农垦小区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军分区小区住房的提供:军分区颁发的住房证原件及复印件;办证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价值可参照附近住房市场价)。
(5)购买山城区、鹤山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的提供:
属于拆迁户的提供:山城区或鹤山区城市拆迁改造购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非拆迁户的购买山城区或鹤山区棚户区开发商售房的提供:鹤壁市棚户区改造售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交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拆迁改造售房证明(此证明由区拆迁改造管理机构出具,区房产管理中心确认盖章)。
(6)购买廉租住房的提供:各县、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廉租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票据印章为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专用章)。
(7)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按当地建筑定额标准执行)。
(8)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当月实际支付的房租租赁费用提取,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可超过实际租赁费用。
2.承租本市住房的,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浚县、淇县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1200元。
3.提取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每年度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每次提取必须间隔12个月。市区内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24000元,浚县、淇县本人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4400元。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单身,在中心签订未婚或再婚承诺书,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提供未婚承诺书;
(3)《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
(6)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租房合同;
(7)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
2.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租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只允许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可超过贷款总额。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使用现金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书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自结清之日起一年之内)原件复印件;
(3)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本人本市银行还款存折。
2.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业务提供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且每年使用本人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也可次年冲抵前申请办理解除冲抵合约。
(四)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
1.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申请提取当月前推12个月的还款清单,首次提取在还贷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
2.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总额不可超过近12个月的连续还款总额,以申请提取业务当月为截止月,最后一次若遇不足12个月已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可超过剩余月数的还款总额。
3.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本;
(4)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业银行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银行贷款部门印章;或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12个月(包括以上)还款清单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印章;
(6)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四、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交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提取额度规定
提取额度按照职工当年缴纳12个月物业费的票据计算,也可按申请提取日期前推12个月的票据计算,提取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十位。
(三)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或配偶自住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与房产证同登记地址的物业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4.《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提取人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5.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离职或下岗失业后,并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停止缴存,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或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账户(存折或储蓄卡)。
六、退休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所在单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3.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由单位出具退休证明可申请销户提取(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5.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七、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户口已经迁出本行政区域,不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八、工作调动到外地市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工作调动手续或任职文件或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5.职工可按本人意愿转入职工个人账户或管辖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九、出境定居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合法定居到国外,不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职工死亡的提取
(一)申请提取对象和范围确定
职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本人及配偶在本市不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且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由职工的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申请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1.经办人和死亡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
3.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十一、欠缴单位职工销户办理提取
1.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的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达到销户提取条件时,可分两次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2.第一次提取,账户必须保留百元以下的余额,待住房公积金交至可办理销户提取的月份并进行账户封存后,可办理第二次提取;
3.系统业务处理。第一次提取按其他类型办理并在提取原因备注栏进行备注(欠缴销户提取第一次),第二次提取按销户类别办理提取;
4.申请提取范围和所需证明材料,按照销户类别规定执行。
十二、委托代办提取
1.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或派出所或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对本市行动不便、患病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
3.职工在外地不能回本市办理提取业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方可办理;
4.也可凭经过公证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书进行委托办理;
5.委托代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
十四、本政策规定与《鹤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以前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若国家调整相关政策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如有其它问题,请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392-12329。
本期小编:八月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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