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起草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0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zmdgjjgjk@126.com。联系电话:0396-2709018。
附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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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条件
(一)所购房屋为驻马店市区新建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企业已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三)缴存人支付认购定金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协议;
(四)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办理流程
(一)购房职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认购书或购房协议、《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部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部对职工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审核通过后,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向职工出具《提取凭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的1个月内,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支付房款凭证提交至业务部,完善提取手续。
(四)职工有责任提醒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中所有条款事项。
(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部负责该项业务的登记和办理、负责催收、完善业务材料及材料真实性的核验。
三、注意事项
(一)自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贷款主借人应留足余额,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企业应及时无条件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按照原转入渠道,注明个人信息退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四)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一年。
附件: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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