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公司未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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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原告高某入职被告上海市A公司,任研发部门主管工作。2018年3月1日,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18年9月起,高某工资标准为税前10072元/月,工作时间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
2021年4月,高某向A公司递交了一份被迫辞职通知书,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安排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由提出辞职。
2021年5月,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只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支持高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高某不服该裁决,遂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高某诉称:因被告未及时缴纳社保,原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辩称:社保减免及延缴新政策为国家帮助企业度过疫情困难而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被告按照政策申请延缴,不属于恶意欠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法院查明,被告确未为原告缴纳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社会保险,对于未缴理由,被告主张以现金形式发放了补助,且很多员工不愿意缴纳,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辞职前曾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被告亦未履行。对于2020年8月、9月和2021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从原告离职时获得的公开信息显示未缴纳,从被告举证证据看,应是要求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之前完成缴费,但被告未能证明其完成缴费是否是在原告离职前。
综上,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金合法有据,应按原告工作年限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确认高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22日,并判决A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509.64元。

主审法官
张晓燕
新城法庭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01
Q: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吗?
答
不可以。用人单位、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但是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02
Q: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只发给劳动者社保补贴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03
Q: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或未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04
Q: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潜在风险?
答
1.行政处罚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补偿金风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赔偿责任风险。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如无法补缴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支付。
温馨提示
最后,奉法君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及时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不得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或以现金、福利补贴等方式替代社会保险。
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字:白喻宁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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