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者在办理退休时,经常会遇到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时,有的参保者会情绪很激愤,有的参保者却又很消极。


  情绪激愤的参保者,就是要起诉上告等等。


  而消极的参保者,却又消极地让旁观者有点着急。


  其实参保者的这两种处理问题的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方式。


  所以今天想给大家说一下,当参保者遇到上述情况时,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才是最合适的方式。


  其实当大家遇到上述情况时,过于激愤和过于消极的对待方式,都不是能处理好问题的方式。


  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遇到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时,参保者首先应该问清楚不能认定或不给认定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没有认定所需要的材料,或缺少认定所需要的材料,参保者首先应该问清楚缺的是什么材料,应该如何补办,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只有知道了不能认定的原因,才会知道如何解决。


  如果确实是因为缺少认定材料而不能认定,参保者还需要弄清楚是谁的责任导致认定材料的缺失。


  弄清楚原因后,参保者应该采取的措施如下:


  ①首先去居住地档案馆进行查询,原单位在的,去原单位查询。


  ② 如果档案馆和原单位都查询不到,这时如果参保者有证据能证明是原单位将材料丢失的,参保者才真正需要去劳动仲裁或法院进行起诉单位。


  如果参保者能拿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胜诉书,就可以去劳动局进行补办缺少的档案材料。


  材料补齐了,视同缴费年限也就可以认定了,退休手续也就可以正常办理。


  另外,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时并不是档案资料缺失的问题,而是政策规定的问题。


  如果是参保者的工作年限不在政策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条件范围内的话。


  那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办法的事,作为社保局和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决不会跟任何参保者过不去,也决不会找任何参保者的麻烦,因为给参保者找麻烦,就等于给自己工作找麻烦,做为工作人员,谁又愿意给自己的工作找麻烦呢?


  所以遇到上述情况,参保者应该做的是,要详细问清楚政策的规定,如果工作人员的解答,有与政策不符的情况,工作人员又不愿意予以纠正的情况,参保者是可以采取上诉的方式进行解决问题的。


  但千万不要在没弄清楚政策规定是否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就采取这找那告的方式解决问题。


  采用上述方式解决问题,不仅不容易解决好,相反还有可能会导致影响自己办理退休。


  所以希望所有参保者遇到上述问题时,都能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好自己的问题,既不能激愤,也不要消极,一定要按照正规的程序进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