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企业、群众服务体验,海南12345热线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开展专场接话活动,集中听取、解答社会各界、企业和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具体安排如下,欢迎您的参与。


  一、接话时间


  2024年4月19日(周五)上午9:30-11:30


  二、接话领导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党组书记、主任 周俊


  各市、县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人


  三、参与方式


  活动期间,您只需拨打12345热线,即可直通厅(局)长。当日来电人数可能较多,您也可通过“海南12345”热线网站(http://12345.hainan.gov.cn/)、“海南12345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参与。


  四、下期预告


  时间


  接话领导


  4月26日(周五)9:30-11:30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局长 周高明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管理中心2024年4月16日


  为方便企业群众


  了解我省社保医保相关政策知识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梳理


  近期群众咨询热线较多的热点问题


  给予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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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缴费(一)灵活就业人员,忘了缴纳职工社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能否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跨年度不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需分情况处理:1.灵活就业人员若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职工医保按季度缴费中断后,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可以补缴上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2.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不能补缴。


  (二)为什么税务系统申报后无缴费数据?


  1.单位申报核定流程:登录社保网报系统参保登记——税务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填写工资基数——更新工资——申报核定——缴费。若没有在税务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更新后进行工资申报,会导致新增人员无缴费数据;2.若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已连续断缴超过6个月,新单位参保登记后次月由于系统定时任务的原因检测当月缴费未到账,导致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因此申报后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据;


  3.若人员新增和停保的间隔时间过短,会造成在税务接收停保和新增的时间混乱,导致申报后无缴费数据。


  二、退费、补缴、转移


  (一)学生退费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所有学生(含外籍学生)在校(含境外学校)读书期间(含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期间)在我省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本人提出申请的,可以办理退费。需要提交的材料是:1.未毕业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原件(现场核验后退还)及复印件、承诺书;2.已毕业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信网的学籍证明)、毕业证原件(现场核验后退还)及复印件、承诺书。退费险种包括:养老、医疗、生育(2019年10月开始合并到医疗险)、工伤(不含按新政策单独参保的实习生、见习人员)、失业保险。


  (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一次性趸补?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即2011年7月1日(不含)前参保缴费(需要注意的是:要缴费到账时间不晚于2011年6月底,不是费款所属日期,且不能是补缴的费款日期,应为正常缴费的到账日期)。在外省有缴费到账时间符合此条件也可以。条件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后续缴5年,仍不满15年的。(需要注意的是退休年龄以养老经办部门认定为准)。


  (三)企业职工跨省流动时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吗?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要转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职工养老保险


  (一)请问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企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岁,不论退休时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生产岗位。企业女职工,退休时在生产岗位退休年龄为50岁,退休时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退休年龄均为55岁。企业女职工,退休时是灵活就业人员,有材料证明其曾经在单位工作过或本人历史缴费记录存在单位缴费的,退休年龄为50岁。企业女职工,所有的缴费均是灵活就业缴费的,退休年龄为55岁。企业女职工50岁以后首次参保,不管是以单位管理岗或专技岗还是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不管参保后岗位是否有变化,退休年龄均为55岁。


  (二)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遗属待遇有哪些?1.丧葬费=死亡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2.抚恤金=死亡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月数发放月数按以下办法确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后每领取一年养老待遇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3.个人账户余额(如有)。


  四、职业年金


  (一)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按照《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1.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职业年金待遇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根据《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125号)规定,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计发公式如下: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退休当月个人账户余额/计发月数每月待遇均按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领取,发完为止。


  五、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一)参加生育保险能享受什么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产检费用及生育孩子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参保职工本人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统筹报销比例报销。产检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与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一并结算。


  (三)生育津贴在哪里可以申请?参保人在生孩子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通过网页登录“海南医保公共服务”平台中办理,或填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后前往参保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临柜办理。


  (四)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如何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分为省外医疗机构确诊及省内医疗机构确诊两种情况。省外医疗机构确诊的参保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海南医保”、“海南医保”APP、海易办、“海南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等上线渠道中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申请”模块,拍照提交相关病例材料进行申请,或携带相关病例材料前往参保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临柜办理;省内医疗机构确诊的参保人在确诊后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


  (五)我已经申请了在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现在想更换就医医院该如何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就医已取消只能在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限制,即参保人在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成功时,在我省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备案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拿药就医,原来已经申请了两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也无需更换就医医院。


  六、异地就医结算


  (一)我省异地备案人员的几种情形是什么?我省异地备案人员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类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第二类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因病情需要转诊至省外异地治疗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及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第三类是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其他外出就医人员,结算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二十个百分点。


  (二)要去外省看病,异地就医备案怎样办理呢?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等多种途径办理。线上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海南医保APP、海南医保小程序进行备案。线下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三)在外省医院住院后联网直接结算,按什么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简单地讲,就是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七、工伤保险


  (一)完成工伤认定后,怎样报销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完成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流程为以下两类:1.对于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可以在省级公立三级医院(非生育类)、市县人民医院直接联网结算,工伤职工支付自付部分后,剩余基金支付的由医院直接和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2.对于在未开展联网结算的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就医的或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工伤职工应持诊断证明、发票、诊疗清单、出院记录等其他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临柜申请。


  (二)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就业人员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的,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愿为本单位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65岁以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发生了工伤,用人单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申请认定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怎么申请工伤保险伤残待遇?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伤残待遇有的可直接发放,有的需临柜申请。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省实现免申请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二十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直接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至工伤职工社保卡。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属于定期待遇,需要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主动线上或线下申请。3.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要持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承诺终止劳动关系进行线上或线下申请。


  (五)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是否全额进行报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三大目录的规定。属于治疗伤情必要的药品服务和器械耗材等在甲乙类目录内给予全额报销,丙类或其他自费项目不予报销。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外国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为:1.本省户籍人员参保条件: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2.港澳台居民参保条件: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3.外国人参保条件: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2024年,缴费标准下限为200元,上限为11500元。参保居民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


  (三)政府对参保居民的缴费有补贴吗?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200元补贴标准为40元(最低);当年缴费额90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320元(最高)。


  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参加新生儿“落地险”(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以保障多久?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当年12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集中征缴期为每年9月至12月。城乡居民根据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公告,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手续。错过集中征缴期也可缴费,在上半年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在下半年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加上财政补助。目前执行的缴费标准是个人缴费380元(财政补助640元)。


  来源 |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海南12345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