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家工程公司承包的工程被层层转包。蔡兹在作业时意外伤及眼睛,构成八级伤残,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工程公司没有为蔡兹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为包括蔡兹在内的工人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蔡兹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却以其已获得商业保险理赔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蔡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工人追讨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6月5日,广西一家牧业公司与广西某工程公司签订《种猪场建设项目母猪区C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公司承包该建设工程。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内部人员贾正高,贾正高又将工程转包给孟获多施工。


  2020年11月1日,孟获多雇请贵州籍农民工蔡兹到猪场从事木工工作,蔡兹的月平均工资为5655元。工程公司没有为蔡兹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为蔡兹等工人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


  2021年1月9日,蔡兹在作业过程中遭铁钉击中左眼,被送至当地卫生院治疗。同年1月11日,因伤情加重,蔡兹到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


  此后,蔡兹向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蔡兹此次所受伤害为工伤。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蔡兹伤残等级为八级。


  因与保险公司协商意外保险理赔未果,蔡兹将保险公司诉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经良庆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赔付蔡兹13.4万元,其中包含伤残保险金12万元、住院补助费900元、医疗费1.2万余元。


  随后,蔡兹提出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2022年9月2日,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蔡兹的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工程公司向蔡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8万余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4万余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5万余元,以及鉴定费500元、检查费67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


  工程公司、蔡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蔡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无需支付鉴定费、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


  蔡兹则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6.8万余元。


  工程公司称,公司与蔡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蔡兹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理赔,不应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柳城县法院认为,蔡兹此次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工程公司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工程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贾正高,贾正高又将工程转包给孟获多,孟获多招用蔡兹干活时发生工伤,工程公司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


  工程公司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为蔡兹参保工伤保险。工程公司未为蔡兹参保工伤保险,导致蔡兹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法定强制险,两者险种性质不同,赔偿范围和法律依据不相同,二者职能互补而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扣。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工程公司向蔡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万余元,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共计3240.5元。


  “我公司向蔡兹提供了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资料,蔡兹承诺获得保险赔付后,不再向公司追索赔偿。但蔡兹获取保险赔付后,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违反诚信原则。公司购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初衷是在发生伤亡事故时,施工人员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从而减轻企业负担,重复赔偿对公司不公平……”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未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为蔡兹参保工伤保险而未为其参保,导致其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具有依附于人身的个体属性,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并非受益人,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工程公司主张商业保险理赔已涵盖蔡兹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