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以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是很多老人期盼的事情。有人说,过渡性养老金很高、很划算,你也可以领取吗?


  说实话,我们现在使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是2005年国发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关于过渡性养老金,是属于特殊人员才可以领取的。让我们解释一下:


  我国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开始。但是养老保险缴费是从1986年10月开始。1986年10月的时候,国务院改革国企的劳动用工制度。对新路的职工实施劳动合同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当然有一些地方或者行业企业已经试点了好几年)。


  最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国家并没有改革退休待遇的计算模式。当时是基本工资×退休工龄确定的计发比例+加上退休生活补贴。为了建立起跟缴费相挂钩的退休待遇,1995年我们才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过,这一制度设计太过于平均化,对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不明显。


  于是2005年,国发38号文件对养老金的计发机制实行了改革,制定了现在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同时实施了5年过渡期,现在过渡期早已结束。据说辽宁、浙江等部分地区对一些参保较早的人员还在用之前的计算公式实行保底。


  2005年国发38号文件规定,国发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指的是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由于缺少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积累的一种补充。最初的个人账户积累比例很高,是11%。2005年统一降至8%。


  过渡性养老金是从当地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开始没有的,一般是1996年1月以前。但是全国并不统一,比如说山东省青岛市企业是1994年10月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而山东省的省直企业是1995年1月建立的,而其他企业是1996年1月建立的。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各省份自行制定报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的。每一个省份都不一样,让我们举例一下:


  上海市2021年修订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分为两段计算。1992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1993~1997年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额度计算。


  北京市的过渡性养老金也是分两段计算,1992年10月以前的缴费年限和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期间的缴费年限,分别使用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


  山东省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案,是根据本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实施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1.3%×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很多省份都像山东省这样,根本就不设立视同缴费指数,按照后期的平均实际缴费指数来计算。1.3%是过渡性系数,一般在1%~1.4%之间。


  总体来说,大多数地区的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跟社平工资挂钩,保持增值能力非常强,再加上过渡性系数的体现,远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产生的养老金要高得多。可是,随着我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施,有关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间不会再增加了。现在只有一些老工人才拥有这样的待遇,这种情况真的是可遇不可求了。


  对于年轻人来说,多缴费、长缴费,才是养老金更高的途径,没有什么捷径可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