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保”“城保”引分歧,年假认定曲折多
临近年底,带薪年休假相关的话题再度成为热门。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至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日前,供职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社会综治协管服务社的赵先生求助称,他和用人单位就带薪年休假天数问题发生争议,他认为自己工龄已超过20年,可以申请15天年休假,单位却认为其工作年限还未到20年,只批准他申请10天的年休假。双方就这5天的假期各执一词。
读者自述
认定工龄出现争议 15天年休假成了10天
11月19日下午,赵先生带着一摞证明材料向记者诉说其近段时间来,为了维护自己5天年休假权益,四处奔波的不易。
赵先生说,他于2002年1月首次参加工作,2004年7月至2008年2月,他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先后在上海国富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国忠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这两家劳务派遣公司为他缴纳了上海市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27个月。而后几年他又陆续以劳务派遣人员身份在钢铁厂、食品厂等处工作,2016年8月1日起,入职现单位至今。
资料照片
“我和单位就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争议,主要集中在‘镇保’上。单位坚持以随申办‘三金账单’页面截图显示的230个月养老金累计缴费月数为准,不承认小城镇养老保险的月数。”赵先生表示,随申办“三金账单”只显示了他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记录,其余的记录未在上面体现。“单位这么规定是不合理的,若加上这27个月的工龄,我在明年便可以享受15天的年休假。”
记者从赵先生携带的材料看到,他与宝山区杨行镇社会综治协管服务社总共签过3份合同,目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赵先生从工作至今,每份工作的劳动合同均有保留。他提供的202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截止到2022年底,其累计缴费月数为194个月,在补充信息一栏,记载了他截至2022年底,原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为27个月。
“2022年年底的缴费月数是194个月,加上小城镇养老保险记录的27个月,到今年8月,我的工作年限就已经达到240个月。”赵先生还向记者表示,自己非离土农民,“镇保”均由企业缴纳。
赵先生表示,他曾和上级徐主任就此事有过沟通,但徐主任于11月13日通过微信回复他称,年休假天数以随申办截图为准,且“镇保无年休,社保才享年休”。赵先生透露,他拨打过12345热线,向社保部门咨询年休假天数的计算依据,相关部门在电话中建议他到所属街镇的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中心咨询。赵先生根据建议前往该处咨询时,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受理。“工作人员跟我说,他们只能受理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比如2023年你没有享受到职工年休假待遇,可以在今年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发生在2025年的问题,只能等到2026年再来申请。”
记者调查
用人单位承认存在疏忽 投诉人5天年假失而复得
11月21日上午10时40分许,记者根据赵先生提供的地址来到宝山区杨行镇综治中心,找到徐主任了解相关情况。告知来意后,徐主任带领记者来到二楼财务人事部门。徐主任称,她知晓这一情况,并表示“随申办拉出来的单子是230个月,他所说的27个月是‘镇保’,还是在别的单位交的,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是社保,‘镇保’是不享受待遇的。”
赵先生与徐主任的微信聊天截图
记者随即表示,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满20年的职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这时,徐主任询问记者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办公室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员也表示,“相关条例能不能给我们看一下,如果条例特别细我们也不会知道的这么全面。镇上的社保中心跟我们说,随申办拉出来几天就是几天,我们也不知道有这么细的规定。”记者遂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号找到相关规定,向徐主任介绍职工的工作时间并非只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来证明,职工档案、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均可以证明。
记者建议徐主任翻看赵先生的劳动手册,根据手册上的历年工作记录,计算其工作年限是否达到了240个月。在记者的见证下,徐主任对手册上的记录进行了计算,并认同了赵先生工龄已达到240个月这一事实,当场承诺会落实好赵先生15天带薪年休假的认定。
临走时,徐主任对记者的关心和帮助表达了感谢,她向记者允诺,在今后认定职工年休假天数时,会先以职工上报的随申办截图为准,若有职工提出异议,再要求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据此对其年休假进行重新认定。
11时14分,记者致电赵先生告知了处理结果,赵先生称已接到徐主任打去的电话,同时对记者表达了感谢。
专家解读
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不止一条路 社保、档案、合同等证明材料均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学会理事张佶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认定是人力资源工作者在实务操作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法律法规本身出发。
赵先生向记者提供的养老金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
“累计工龄”怎么看?是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需要直面的问题。实践中不少从业者采用了一个间接的验证办法——“看社保缴费年限”。当然,上海市职工社保还出现过“城保”和“镇保”,前文案例中只算“城保”不算“镇保”的算法显然是不对的。“看社保”这样的做法,的确非常方便,对于上海市大部分劳动来说,“累计工龄”与“社保缴费年限”大概率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误差。
一是上海市劳动者在1993年1月前已经参加工作,那么他的累计工龄中1992年底前的工龄就不会被反映在他的社保缴费年限中;
二是上海市劳动者的社保缴费年限中存在灵活就业缴费的情况时,计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龄”,应当进行相应剔除。根据《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而不包含灵活就业缴费期间。
因此,严格意义上核定劳动者用以计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龄”,不能只看社保缴费记录。上述《复函》其实也明确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首先选择“看社保”作为核定带薪年休假的主要依据,但如果劳动者提出异议时,还是应该进一步“看档案”“看合同”“看证明”。
延伸阅读
换工作了,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赵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二〇一五年小城镇社会保险对账单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新职工入职当年,可否请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能单方决定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劳动报 李成溪 文/摄)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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