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死亡;


  2.在押服刑;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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