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保为公司的法定义务,生活中大量公司为减少社保费用开支,普遍存在不以员工月工资标准为基数来纳社保的行为。公司认为只要为员工交了社保,满足最低社保基数要求即可(以深圳为例,2025年最新养老保险基数下限为4492元),不必以全额工资缴纳,于是,很多公司选择以4500元为基数来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那么,这种情况违法吗?员工又该如何应对?


  1.法律法规对缴纳社保的规定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包括公司“(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员工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大家通常讲的N、N+1之类。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对于通知缴纳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保局可以直接从其银行账户划扣,或者请求法院拍卖资产用以缴纳社保。


  2.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责任


  公司不交社保,毋庸置疑,员工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员工也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社保,仅仅是未以员工月工资为基数来缴纳社保,简单参照社保基数下限(如养老保险以4500元为基数)来缴纳社保,员工可否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呢?各地的规定有所区别,深圳的情况如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如深圳的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首先应做的是对公司书面要求补缴社保,只有在公司不同意补缴或一个月内未补缴的,员工才可以此为依据主张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员工不能不与公司沟通,径直单方解除合同,必须首先向公司提出补缴要求,只有在公司不补缴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员工还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仲裁和诉讼使用。


  3.深圳中院审判案例佐证


  上述观点有深圳中院审判案例佐证,见深圳中院《深圳市中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叶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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