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女士:人社君,我现在已经43岁了,户籍所在地是广东佛山。这个月在柳州找到了一份工作,人事部门为我办理参保手续时,告知我目前在柳州市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的是“临时账户”。请问,这是怎么回事呀?


  人社君: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账户)。


  蒋女士: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建立的是什么账户?


  人社君:一般账户


  蒋女士:那可以把“临时账户”改为“一般账户”吗?


  人社君:参保人在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年龄前,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其账户性质可变更为“一般账户”。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不改变“临时账户”性质哦。


  温馨提示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领取地统一归集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只有临时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并办理待遇领取,故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无法作为待遇领取地。


  也是就是说,如果蒋女士未在其他参保地建立“一般账户”、仅在柳州市建立“临时账户”的,无法在柳州市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在广东佛山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