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12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刘袁楚钏)员工入职时,企业与其签写“自愿放弃缴社保”合同,事后劳动仲裁,该条款无效,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


  2016年,李师傅入职武汉某公司,入职时公司与李师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让他在合同内写下了“本人自愿不参与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承诺将社保缴纳金额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李师傅。对此,李师傅本人当时无异议。


  2021年2月,李师傅提出希望公司能够为他缴纳社保,公司以李师傅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协议为由拒绝。


  李师傅遂向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辜波代理该案件。


  9月8日,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李师傅向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三点仲裁请求:一是确认李师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保;二是公司向李师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公司向李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公司负责人对未休年休假工资部分表示认可,但关于社保缴纳部分,公司称未替李师傅缴纳社保,完全是出于李师傅的自愿,因此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公司方的辩解,辜波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李师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公司应当为李师傅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关于公司提出已经向李某以工资形式支付社保补贴的辩解,仲裁庭认定,公司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李师傅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最终,近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公司方与李师傅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李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8000元整,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


  【法律小贴士】


  辜波律师介绍,现代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但这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不具备免责效力的,更不是用人单位可以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保护伞”。


  同时,对于劳动者而言,以工资形式接受社保补贴,表面上每个月到手的收入增加了,但实际上除了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外,在发生纠纷时,不仅需要返还社保补贴,还可能面临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最终权利受损的还是劳动者本人。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