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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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266
■蒙阴法院: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劳动者可否以此起诉?
2003年2月,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和公司工作。2023年4月,某和公司通知李某放假待岗。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接受某和公司的管理,由某和公司按月为李某发放工资,但某和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4月,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某和公司缴纳2003年2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之后,李某将某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缴社会保险不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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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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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267
■高青法院:未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能否冻结?
董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置业公司发包某旧村改造的部分工程,董某为实际施工人,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董某工程款2885269.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承建棚改工程,在某财政局处有拨款,经董某申请,法院向某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某置业公司项目款314万元”。2023年4月10日,利害关系人某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尚未最终结算的建设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宜按照到期债权执行,对建设工程进度款的冻结仅能冻结结算后到期债权的最终数额,不宜限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款项支付行为。本案中,根据棚改工程“五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涉案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程款项支付符合规定用途,按期交付使用”,故关于涉案工程进度款不应限制支付,应按工程节点及时拨付棚户区改造项目。法院作出的冻结到期债权裁定等手续本身并不违法,待工程结算后可按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故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等手续。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仍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支付使用,待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结算后,剩余款项(即确定债权)停止支付。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某财政局的异议请求。
董某申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异议人所提异议针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款,仍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时支付使用,待涉案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结算后,剩余款项(即确定债权)停止支付并无不当。但其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冻结山东某置业公司项目款314万元”的表述不明确,应进一步明确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在某财政局的到期债权。
复议裁定:变更(2022)鲁0322执5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的内容为“在314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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