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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必看
裁员,切不可随意
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因『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被辞
女子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
调岗至600公里外城市
员工拒绝报到被开除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员工喝多在班车上尿裤子
公司以『影响企业形象』开除
法院:与当众撒尿性质不同
一家公司的员工,为什么会被开除?对公司而言,哪些理由才是“正当”的?双方会在哪些关键点上,产生分歧和争议?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今天集纳的这四则新闻,都与裁员有关,也回答了上述的一些疑问。必须明确的是,开除员工是用人单位管理权的重要体现,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开除员工的情形、程序、补偿和赔偿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裁员,不可随便。
考核不合格被调到600公里外
员工拒绝报到被开除
法院:不合理,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劳动者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调岗至距离原工作地点600多公里外的城市,拒绝报到后被公司开除,合理吗?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最终判决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陈某入职新疆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连续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待改进)或当年考核为D(不合格)的,需进入人员调配中心,自动进入待岗期,待岗期限一般为3个月。
2021年6月,陈某因考核等级为C进入调配中心。经过学习考试,陈某成绩为不合格。2021年10月,陈某进入第二个待岗期。2022年5月23日,公司将陈某的岗位调整至距离陈某原工作地乌鲁木齐市600多公里外的伊宁县,并要求其于5月27日前往报到,陈某未前往伊宁县报到。
2022年6月20日,新疆某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已达15天,属严重违纪”为由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陈某并不认可,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3424元、拖欠工资52000元、2020年至2022年的年终奖8万元。
2023年9月18日,仲裁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100.48元、支付2022年6月的工资627.9元。陈某不服,遂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查发现,公司在陈某待岗期间安排的培训内容均为原岗位学习内容,并未对陈某进行新岗位技能培训而直接通知其到岗,不符合其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同时,陈某在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办公场所工作多年,即使陈某在待岗期间考试不合格,公司仍应对陈某的工作岗位从乌鲁木齐市调整至伊宁县是否合理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综合考察用人单位调岗在客观上是否作出不利于劳动者条件的变更,及是否因调岗增加了劳动者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公司将陈某从乌鲁木齐市调岗至伊宁县,增加了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陈某进行不合理调岗,陈某拒绝调岗后,公司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927.36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工人日报
一句“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
就被辞退?法院判了
何女士被公司辞退了,理由是“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随后,她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5万余元,获得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判决书上,获悉了这一案件的具体审判情况。
称她“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
女子被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
45岁的何女士系广州荔湾区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1日,她入职广州越秀区某公司,任财务经理。在公司,她前3个月的月薪为5000元,第4个月起涨至6000元,每月工资在第二个月的20日发放。然而,在何女士入职8个月后,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她发送了《员工辞退通知书》,称她的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公司未支付何女士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的工资,何女士于同年11月6日离职。
离职后第三天,何女士向越秀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即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的两倍工资差额41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的工资7200元。同月底,公司也申请仲裁,要求何女士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7万余元及利息。
2024年3月18日,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何女士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的工资6562.65元、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索赔12.7万一审被驳回
因不服仲裁裁决,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公司无须向何女士支付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并向何女士索赔经济损失12.7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庭审中无法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应当向何女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
法院认为,公司在《员工辞退通知书》中载明何女士工作表现达不到公司的要求,但未举证双方就用工要求和标准存在书面的约定或要求。因此,公司以何女士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向何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此外,法院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何女士与该直接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因此,公司要求何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向何女士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的工资6562.65元、2023年4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41103.45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25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诉求和一审相同。公司称,何女士在《劳动合同表》中填写曾入职广州某公司,但其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中无该公司缴费记录。此外,何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拒绝公司正常安排的工作,消极怠工、态度恶劣,经手的数据频繁出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2.7万余元,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费用。
对此,何女士答辩称,在职期间,她按公司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存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导致公司损失的情形,且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何女士还提交了离职证明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她没有伪造入职情况。
二审期间,公司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今年1月15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据红星新闻
员工酒喝多了
在单位班车上尿裤子被开除
法院:又不是当众撒尿,系违法解除合同
员工因酒喝多了,在公司班车上尿湿裤子,结果被开除,员工就此提起上诉。他能打赢官司吗?
事件回顾:员工班车上尿裤子
公司:“影响形象”,开除!
何某某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驾校,担任教练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
2019年5月16日晚间,何某某因喝酒喝多了,乘坐驾校班车回家,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何某某于当年5月18日书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月16日晚上,5点下班和同事出去喝酒,喝完了坐九点班车回家,因喝多了把裤子尿了都不知道,坐公司班车回家在班车上发生这样事情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我向领导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请求给我一次机会,以后加倍努力去工作。
公司认为,何某某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8日,何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266.9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仲裁委未支持。何某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与当众撒尿的性质不能等同
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何某某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何某某认可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据此法院认定何某某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书能够证明何某某确有班车上尿裤子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何某某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范围,综合何某某的行为动机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知情人员的范围,法院亦无法得出公司因此形象受损的结论,因此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法院2020年5月判决公司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虽然在事发后向公司提交了保证书,能够证明何某某确有不当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公司主张何某某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极目新闻
试用期内说辞退就辞退 合法吗?
法院: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试用期结束后,有的公司以员工未达到录用标准为由一声不吭就将人辞退。那么,试用期内员工,用人单位说辞退就能辞退吗?
日前,缪某入职江苏无锡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5000元/月。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无锡某公司以缪某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缪某认为,公司从未告诉自己试用期的考核标准,也一直未收到任何关于试用期考核的通知,却以未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为由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情理。无锡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缪某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无锡某公司辩称,缪某是通过某招聘网站招录,在该网站上明确公示了其应聘的岗位职责和职位要求等,且缪某在入职声明中也明确其对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性质充分知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内公司可对缪某进行考核,若其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缪某在试用期内未完成采购任务,造成客户的催促与投诉,因其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公司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无锡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直接体现缪某未按时完成采购任务,也无法证明未及时向客户交货系因缪某未按时完成采购导致,也无法证明因缪某采购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此外,该公司未将试用期考核结果告知缪某,也未通知工会组织,即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锡某公司主张缪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不足,且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存在瑕疵,法院依法判决无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缪某支付赔偿金12000元。
承办法官左月婷表示,试用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企业可以对员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员工也可以对企业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是双向选择的一种表现。试用期内,只有在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企业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需在招聘通知、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形式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的内容。
企业设置试用期考核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考核标准及方法,且应当有具体的考核行为,例如考试、绩效排名等,从而得出考核结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应有充分的事实证据,且应在试用期满前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还应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
“本案中,涉案公司并未如实告知缪某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左月婷表示,“劳动者如果遭遇试用期被辞退的情况,可对照上述要求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若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向企业要求支付相应赔偿金。” 据法治日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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