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关于社会保险费(含医保,下同)缴费的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二、申报办法

  (一)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确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2.用人单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后,如无特殊变动的,在一个年度内缴费工资保持不变。


    3.用人单位应将申报的缴费工资告知职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用人单位应将缴费工资调整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非在编人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缴费工资,按照人社、医保部门明确的缴费工资口径进行申报。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参照企业职工的申报办法办理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厦门”(https://mp.weixinbridge.com/mp/wapredirect?url=https%3A%2F%2Fetax.xiamen.chinatax.gov.cn&action=appmsg_redirect&uin=Nzk2MzkyMDU%3D&biz=MzA5NzAxODIwMQ==&mid=2652569909&idx=1&type=1&scene=0)办理在职职工的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路径: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厦门→地方特色→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基数变更→缴费基数批量变更/缴费基数单人变更。


  (二)柜台申报


    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有调整的,用人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工资不变的,可以不申报,继续以原缴费工资作为确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


    (二)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或缴费工资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