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1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从2011年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


  三、征收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征收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五、征收方式


  城乡居民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微信、支付宝、公众号等)、线下(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缴费窗口、银行窗口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六、征期安排


  城乡居民按年申报缴费。


  七、预算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供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