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社保余额、抚恤费用怎么分?
老人因病身故,
子女悲痛之余,
突然发现自己成了被告,
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老张是某单位退休职工,与前妻育有一女小张。2020年,老张与钱某再婚。后老张因罹患癌症需长期住院治疗,为方便照料,小张便将远在山东的老张接回南京共同居住。此后,虽经医院全力救治,老张病情仍不断加重并于2021年6月经抢救无效去世。老张去世后,小张怀着悲痛的心情按习俗独自操办了父亲的丧礼并前后支付各项丧葬费用4万余元。丧礼结束后,老张生前所在单位向小张银行账户发放了老张的社保账户余额、直系亲属一次性待遇、丧葬补助,合计11万余元。
在得知有关款项已被小张领取后,钱某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为由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自身患有重病应当多分得上述财产。
收到法院传票后,小张找到案件承办人林志栋法官,满腹委屈哭诉称,钱某在老张生病住院期间从未承担任何治疗费用,并且所有身后事宜均由小张一人独自操办,并拒绝就有关财产进行分割。
承办人通过调查得知,钱某在老张住院期间也曾入院接受治疗,但其住院时间不到一周,出院后并未与老张共同生活,也未承担老张的治疗费用。老张病故后,小张个人操办丧礼有关事宜并支出各项费用合计42976元。
裁判结果
本案所涉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待遇属老张所在单位给予其亲属处理后事的补助和精神抚慰补偿,该款并非老张的遗产,可在扣除老张的实际丧葬费用后,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小张支付的42976元属于处理老张后事而产生的合理必要开支,应当首先自丧葬费、一次性待遇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及属于老张遗产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合计67704.92元,可由钱某、小张进行分配。
虽然钱某主张因病应当多分,但其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足以证明身患恶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且老张因病长期接受治疗,钱某并未履行相应扶养义务,亦未分担生活费用,老张生前及身故后的丧葬事宜均由小张负责料理,应认定小张承担了主要扶养义务。承办人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钱某、小张分别按照30%、70%的比例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并据此作出判决。钱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最终驳回了钱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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