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35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工医保基金征缴工作,强化参保职工待遇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一)咸宁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680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0415元/月和4007元/月,执行周期为2024年12月至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出台当月。(二)用人单位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申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申报。(三)失业代缴单位按缴费基数标准的60%(即4083元/月)固定基数为领取失业金人员申报缴费。(四)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标准的100%(即6805元/月)固定基数缴费。咸宁市2025年度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128.4元/人/年(10.7元/月),缴费所属期为2025年1-12月。(一)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同步按月缴纳。(二)自2024年7月起,用人单位逐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不支持费用预缴。(三)社保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和仅需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退休人员可一次性预缴多月医疗保险费。自2024年12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职工可通过鄂汇办APP、楚税通APP、税务协议代征银行及银行APP等自行缴纳或由他人代缴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在社保年度中途出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选择缴费月份时需分段选择,分两次缴纳。即执行旧缴费基数的月份(属期为2024年7-11月)为一段,执行新缴费基数的月份(属期为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为一段。退休仅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员可一次性缴纳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无需分段。 1. 总投资26700.95万元!项目选址咸安、赤壁、通城、通山、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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