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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 记者梁建荣报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称,根据有关工作要求,从5月1日起,调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通知称,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下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下调为16%。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调为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82元的300%,即17346元;下限下调为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82元的60%,即3469.20元。


  此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下调为2017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782元的300%,即17346元。下限不变,为3100元。


  记者了解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已由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月1日起实施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提出,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本次通知还透露,我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设上下限,其他险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暂不调整。


  据悉,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统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各区税务部门负责。


  我市社会保险缴费人申报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目前为1720元),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确保缴费账户余额充足,以免影响参保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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