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后,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但在工伤认定结果作出后,劳动者发现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能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补足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曾某在某公司工地工作时受伤,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前,双方达成《工伤事故了结协议》,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曾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000元。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后,曾某认为协议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遂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支持了曾某的请求。


  某公司认为,《工伤事故了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撤销,因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公司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工伤事故了结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协议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该协议可能会被撤销。


  本案中,某公司虽与曾某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但因协商事宜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约定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故仲裁委认定该协议对曾某而言显失公平,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向曾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法院遂驳回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李莉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前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工伤认定已经作出,则该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后续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且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该金额是双方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而达成的,即使协议赔偿款已给付,赔偿协议仍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