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全文如下: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4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二、其他待遇标准


  (一)2024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四)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调整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精心组织落实,不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此次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调整?


  答:自2024年7月1日起调整。


  二、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三、此次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如何调整?


  答:202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


  四、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五、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六、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来源:天津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