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五一假期接到一个网友咨询,很奇怪为什么有单位还这样操作?


  问:我的公司在北京、上海有注册地,但在我工作的城市没有注册公司。后面发现自己的社保是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社保缴纳主体与合同主体并不一致,工作合同也并未写明存在代缴社保的事情。我问了下其他人还是交的北京、上海的社保,我的城市社保基数低了很多,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与公司争辩,将社保也转到北京、上海?谢谢!


  律师解答:


  1、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明确认定社保代缴的属于违法行为!


  2、劳动关系中的”三个一“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工资支付的双方主体、社保账户及缴费主体必须一致。


  3、用人单位在外地有分支机构的,经过当地工商机关登记的,可以在当地缴纳社保。如果没有登记,或者仅有分支机构、办事处之类的,原则上只能由总部缴纳社保。


  4、社保具有属地性,单位如能在员工工作地缴纳社保的,按照当地的社保水平缴纳,否则,就要按照劳动合同的主体也就是总部所在地工资水平缴纳社保。


  5、社保缴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保缴费多少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养老待遇的高低,所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的,必然损害劳动者的社保待遇比如: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6、劳动者当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将自己的社保关系、社保缴纳收归总部所有,单位以这种挂靠、代缴方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无论对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代缴社保的人力资源公司来说都面临重大的风险,一旦出了问题,相关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