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款腾势D9再立MPV新高度##店员怀疑小孩盗窃对其搜身被起诉#头条热榜#岳阳头条#?


  湖南岳阳,小学生跑到超市购物,店员怀疑他涉嫌盗窃,因为没有直接证据,强行对其搜身!学生家长对此十分气愤,多次找超市讨说法无果,直接将其起诉到法院,通过调解之后,超市辞退了店员,并向学生进行道歉!


  据介绍,这些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小学六年级学生黄某到某超市有限公司去购物,购买的商品打完价后,黄某发现所带现金不够,便将商品退回超市货柜上。


  超市导购员发现黄某没有付款就走出了超市,怀疑黄某偷走了商品,于是将黄某叫住,当场对黄某进行搜身,发现黄某身上没有携带商品。


  事后,黄某回家后将事情告诉了家长,家长找到超市要求超市向小孩道歉,超市工作人员予以拒绝。


  家长只好报警求助,警察到场后,调取了相关录像资料,超市负责人仍拒绝道歉。黄某因此事情绪受到影响,产生了厌学情绪。


  黄某的家长多次与超市沟通,要求超市向小孩道歉解开小孩的心结,但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介入之后,经过多次沟通后,收案第三天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超市同意给小孩道歉,并将道歉信张贴在超市门口予以公示,对涉事工作人员予以辞退,同时补偿小孩2000元精神损失费,当场支付到位!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吐槽:这个超市处理问题真有问题,一件小事非要闹大!超市搜身明显是违法的,但还敢这么强硬。也不认错道歉。非得被告才行。


  还有不少网友调侃:这时候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没用了?怀疑就只能报警,即便是小孩也得走法律程序!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


  1、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搜身的!强制搜身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87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所以说,告诉大家一个基本的常识,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讲,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实施检查身体等必要手段,并且要有足够的证据线索,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否则也是违法的。


  回到事件中,超市的员工仅凭怀疑,认为学生可能盗窃,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之下,没有选择向警方求助,直接强制搜身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超市的强制搜身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店员强制搜身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并且,店员怀疑学生涉嫌盗窃,毕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务,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用人单位,也就是超市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同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所以,事件中,学生家长将超市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超市方面不仅赔偿了损失,也赔礼道歉了,最悲催的是店员被开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