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某鞋业公司担任店长职务,与鞋业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他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近期,鞋业公司向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以他已主动放弃缴纳劳动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咨询该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答复:虽然王先生本人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先生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等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本报记者 杨晨 通讯员 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