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7月1日起,我市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从3055-15274元调整为3322-16608元。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不但是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重要参数。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但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超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则要按照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目前,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上限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近日发布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确认,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换算成月平均工资为5536元,按照下限60%、上限300%的标准设置,就有了2019年度的基数范围3322-16608元。”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处负责人说。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应按参保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在浙江省社保网报系统及时据实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无雇工)的参保人需按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范围,由本人自主在“台州人社—微服务—基数申报”模块或经办窗口及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