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委托管理办法》已经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
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具备缴存条件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能力,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沧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具备缴存条件的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委托管理。由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在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设立托管账户,按个人收入的规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个人托管缴存对象与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和义务。缴存对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
第四条 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30日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结息,结出利息直接纳入本人账户余额。
第五条 托管缴存的公积金,归缴存对象个人所有,纳入管理部(分中心)统一管理,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为: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等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
第七条 凡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沧州市辖区内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缴存对象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3.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人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上一年度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申请人银行卡(借记卡);
5.市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托管业务:
1.申请。缴存对象持上述规定资料向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下属管理部(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2.审核。管理部(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委托收款协议书》;
3.开设帐户。管理部(分中心)确定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度,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账户。
4.委托收款。每月20日,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缴存对象绑定银行账户中扣缴个人住房公积金款项,并以短信形式告知。
5.凡连续欠缴3个月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需要重新缴存的,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 缴存标准
第十条 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10%,不高于24%。
第十二条 缴存对象申请调整缴存额度时,应在当月20日前到管理部(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低于市公积金中心7月1日公布的最低缴存基数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进行调整,并以短信形式告知。
第十三条 缴存对象付款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被司法机关采取了保全、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时,应主动与管理部(分中心)联系,并采用其他汇款结算方式向市公积金中心缴纳款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托管对象如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开户、骗取骗贷的,一经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取消其缴存托管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违反《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托管对象,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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