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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解决福鼎市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住条件,近日,福鼎市决定开展2019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另行公布)公开申请工作。还没关注的小伙伴,快来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


  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本市桐山、桐城、山前街道办事处所辖的17个社区,外地(乡镇)迁入的户籍时间截止2019年12月31日满2年(乡镇或外地调入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正式在编干部,但户口因为无房而无法迁入的,凭人社局或组织部的正式文件可以申请)。


  2、申请人截止2019年12月31日需年满三十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婚(含离婚)的申请人年龄不受限制。


  3、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房产的,面积合并计算)。


  4、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2879.5元),资产20万元以下。


  5、未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待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三年内(即2016年12月31日以来)无房产交易行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交易除外)。


  7、轮候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家庭转报经济适用住房后,其公租房(廉租房)的轮候资格自动取消;已承租我市公租房(廉租房)或其他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资格的,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配售资格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应退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福鼎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各一份: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以凭结婚证申报;未成年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丧偶的相关证明;全日制在校就读成年子女可视为具有直接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二)住房状况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户籍都在福鼎市区的:有房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无房家庭提供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并附租房合同);申请家庭有房产但未办理产权证的,由所在单位、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并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2、异地的无房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福鼎市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3、异地的未房改证明: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福鼎市的,且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工作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房改房、集资建房及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资产、收入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证明(扣除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后的工资、绩效、奖金等福利)。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购买二手车的,需提供保险公司保单或二手车购车发票或二手车辆买卖评估报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联合审核,还有其他资产的,需再补充相关材料。


  (四)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以上证明应提交的原件,须在申请时限内有效;所有证件或合同应提交的复印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对原件后确认。


  申报地点


  1、国家机关、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所在单位申请,并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其主管部门复核、公示。


  2、非国家机关、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并由所在社区报送街道办事处复核、公示。


  申报时间


  申请人可从2019年7月25日起开始申报,9月30日之前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要将材料齐全的申报资料提交至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请各受理单位严格按照《福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鼎政办〔2017〕98号)规定的申报程序,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申请表格下载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申报表(A3纸双面打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电子表(表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情况表(表二)、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等相关表格请至福鼎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住房保障下载,详情请咨询福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93--7832856。


  其他事项


  福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工作是严格按照福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受理单位严格按照《福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鼎政办〔2017〕9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受理,严把申请审核关。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应退出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情节严重者,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福鼎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