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吴文中)失信人耍横不还钱,法院扣划公积金。近日,对于被执行人张某,尉氏县人民法院通过对其社保账户中6万元住房公积金依法强制提取,实现了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据了解,被执行人张某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按期还款。不料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张某分文未付。王某在向张某再三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告到尉氏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拒不偿还借款,王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尉氏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仍拒不履行义务,也拒不申报财产。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得知张某为尉氏县某单位离休公职人员,便想到从查询张某的社保账户出发,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在尉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有公积金账户,而且有6万多元的账户余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随后,执行法官向尉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张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提取至法院执行专户。最终在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下,法院依法扣划了该笔金额,交付给了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