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光上仲裁庭就超过20场+的悲催HR,要问我各种劳动纠纷中,争议最大的是哪一类的话,我会首选住房公积金纠纷。因为和社保不同,很多人对于他的认知还是存在一些偏差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公司没给劳动者上社保,那劳动者100%都会说公司是违法的;但如果公司没给员工上公积金,可能就会有不同的声音了:有人说公积金必须交,有人则说公积金可交可不交...


  除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补缴是不是存在2年时限的限制、农业户口能不能上公积金等问题。关于这些问题,我觉得你我说了都不算,这得看法律怎么判!刚好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把“公积金不是必须缴、追缴存在两年时限、农民工可以不缴”这三大问题给集齐了。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依据又是什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案号(2018)粤行申1182号】


  莫言声(化名)为广州某公司员工,2016年1月6日,莫言声以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12月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为由,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投诉举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2016年1月19日向公司发出《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对莫言声所举报的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时间及基数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公司在收到《核查通知书》后并未做任何回应,也未给莫言声补缴公积金。


  2016年11月2日,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责令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将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公司应缴的公积金(经核算为2046元)打入莫言声的公积金账户内。


  公司不提,以莫言声追缴公积金超过时效,且其为农业户口,公司可以不为其缴纳公积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


  公司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已超过追缴时效的意见。由于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公司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公司“莫言声为农业户口,公司可以不为其缴纳公积金”的主张,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在职职工的解释如下: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由于莫言声是公司聘用并支付工资的员工,属于公司在职职工,因此公司理应为其缴纳公积金。


  综上,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申请。


  公司对判决结果仍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言声为公司的在职员工,因此公司应当履行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且法律没有规定公积金追缴有有效期,故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对二审判决仍不服的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理由为本案已经过了2年时效。


  高原经审理认为,经相关证据表明,公司在与莫言声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系事实。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核查通知》,要求公司进行核查并告知公司可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及相关证据,该行为已经给了公司申辩及举证的权利。


  但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没有为员工落实补缴,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缴公积金设定期限,所以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对于公司已过2年诉讼时效的主张,高院认定公司是以劳动合同关系而起的纠纷,因此不适用于《民法通则》中“2年诉讼时效”限定。


  综上,广东高院做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


  关于高院这样的判罚,不知道大家有何感想?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五点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参考的:


  1、 公积金是不是可交可不交


  这一点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开始,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再审,都非常明确的强调了这一点-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所以关于公积金是必须交这一点,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2、 公积金要不要足额缴纳


  从法院最终判定公司要承担补缴责任的判罚可以看出,只要公司没有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收入缴纳公积金,那么就是违法的,法律也是支持劳动者的。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没有追缴公积金的职责和权利


  不得不说,案例中的男子还是比较“好运”的。因为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了自己要求补缴的举报,并且向公司开出了《核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法院也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此举予以了认定。


  从这点上,我们可以参照的是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受理,搞踢皮球那一套,都是不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现实中这种情况就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该怎么办?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4、 公积金补缴受不受什么2年的实效限制


  这一点法院的判罚说的很清楚: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


  原则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5、 农民工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给缴社保


  关于这个问题,主流的意见是“公司给农民工缴社保,并不是必须的”。这一点的依据主要是《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但是本案的判罚就给我们打开了另一个思路,就是农民工也是公司的发放工资的在职员工,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是要给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的。


  所以对于农民工不缴纳公积金是不是违法,能不能追缴,总结下来要看法官怎么看,怎么认定。这里不得不说的一点就是,我国的法律当前留白的确很多,“怎么判怎么有理”的情况本就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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