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项新政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住房物业费。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河区办事处自10月26号起在在清河区着手实施这项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支付物业费的政策。


  提取支付物业费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正常,非封存、冻结等状态;二是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是一年内未提取住房积金。


  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由各单位统一办理,不受理个人提取业务。单位经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申请人名单及申请要件,要件包括申请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建行银行卡(附带存取款回执小票)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提取额度为每人不超过1万5千元。办理期限截止到今年12月20号。需要提醒的是,提取公积金后一年内不能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不能再次提取公积金,因此,职工还需根据自身购房需求加以考虑。这次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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