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看看法官怎么说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所以可以被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9日,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之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中的一个条款,即“刘某在其单位所享有的住房公积金31528.26元,由刘某支付李某50%,即15764.13元”发生争议。为此,李某以刘某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本案生效调解书对住房公积金的分配并无不当。
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离退休,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之一,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此,是否可以将刘某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出,用这笔存款进行支付就成为了法院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分歧的焦点。
刘某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成为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象,关键看该公积金是否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所谓的执行财产豁免,是指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禁止查封的财产也作了相关规定。
本案中,刘某作为铁路干部(副站长),月薪3000多元,有住房且收入稳定,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只是其工资中的极少一部分,强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不会影响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因此,刘某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法院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
综上,刘某在其单位所享有的住房公积金应支付李某一半,在刘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该公积金进行强制执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协助执行义务,不能“拒不协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3、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来源:新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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