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开展农村居民建缴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
1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宿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居民建缴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此番将农村居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试点,无疑是我市的又一个创新做法。
据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支持农村居民建缴住房公积金助力乡村振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农村长期居住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城市下乡创业就业等人员,在经济收入相对稳定、个人信用良好的情况下,有意愿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做到“愿缴能缴”,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据统计,目前,全市农房改善转移人口建缴住房公积金农户2232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03.1万元,帮助54户农户圆了安居梦。
相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房改善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出台的《办法》遵循“缴存自愿、提取自由、贷款便捷”原则,实现开户零门槛,存取更灵活,操作更方便。
《办法》规定,缴存对象首次缴存12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计算方式: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日均余额乘以15。贷款最高额度、年限、利率等参照宿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支持建缴对象提取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以及贷款购买城镇商品房。
“按照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满足申办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对象,最高可贷50万元至70万元,贷款额度基本覆盖缴存对象购房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管理科科长赵敏表示,“而且公积金贷款利率只有2.35%至3.325%,比当前商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低了约1个百分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魏从浩说:“我们这个试点政策的初衷,一方面是支持有意愿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改善住房品质;另一方面,也为农村居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新的融资渠道。”(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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