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理病退的职工,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机构:
广东人社
成文日期:
2015-08-06
名称:
你问我答--对办理病退的职工,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15-08-06
你问我答--对办理病退的职工,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5-08-06
问:
对病退的职工,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崔先生是某煤炭公司的员工,1962年出生。2012年12月,崔先生被发现患尿毒症。2014年10月,崔先生医疗期期满后,由于其仍需治疗休息,单位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3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崔先生的伤残等级为3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2015年5月,煤炭公司为崔先生办理了病退手续。但是,在给不给经济补偿金这一问题上,双方产生了争议。崔先生认为,煤炭公司因医疗期满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认为,崔先生已经办理了病退手续,不存在重新就业问题,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对办理病退的职工,单位应否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医疗期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因医疗期期满的原因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合同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
但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之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部发〔1994〕479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据此,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相应的条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如果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病退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那么,因办理病退或退职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对病退或退职的性质进行界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 104号)第1条第3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第5条规定,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但是无论是病退还是退职,国家都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待遇。这与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相似。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劳动者办理病退或退职,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对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原则
根据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支付原则,即“法律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支付;法律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办理病退或退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崔先生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于其符合办理病退的条件,该煤炭公司为其办理病退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广东人社)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