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缴存职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7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单身(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调整缴存基数计算方式。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


  三、提高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能力系数由0.3提高至0.5。即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5×12(月)×贷款年限。


  四、开展同城通贷业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 48号)文件要求,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向同城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同城通贷业务,支持滑县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 (含滑县)购房时向市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