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在解读《规定》时介绍,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参照《规定》执行。


  3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小切口”立法弥补制度空白

  电动自行车是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行业的主要运输工具,也是许多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截至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200万辆。


  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应用,对其配套的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催生出“以换代充”的新模式、新业态。


  但我市一些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还存在选址不合理、建设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针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我市也先后出台过一些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娄振新介绍,《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作出了一般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从强化规范和有效疏导两方面,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但与现实需求相比,我市还缺少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急需通过‘小切口’立法弥补该领域的制度空白。”娄振新说。


  为实现全链条、精细化监管,《规定》明确了牵头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协调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消防救援、经信、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


  审议现场


  

  

  

让群众有地方安全充换电

  实现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首要条件是让人民群众有地方安全充换电。


  《规定》第六条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安全便捷的原则,结合即时配送、快递、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行业发展和个人出行需求等情况,科学布局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并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相关规划。


  《规定》第七条明确,新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落实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配置要求。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统筹设置充换电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相关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不得使用改装破损蓄电池充换电

  此外,《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充换电行为。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充换电。


  《规定》还明确,不得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换电,不得破坏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影响其安全运行,不得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电力、城市管理、建设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人大 重庆消防
编辑:九龙坡消防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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