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市:发布关于疫情期间惠民惠企政策措施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等困难群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出台惠民惠企政策措施。现通告如下:
1.对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减免9—11月3个月租金,减免9月一11月3个月小区物业费、停车费,已缴纳的免收期限予以顺延,享受减免政策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联 系 人:蒋俊岱(住建局党组书记)
联系方式:18609035096
2.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联 系 人:李成明(发改委主任)
联系方式:13999658199
3.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农村五保户每户发放冬季取暖用煤1吨,当年已享受冬季取暖补贴的不再享受。
联 系 人:尹合国(民政局党组书记)
联系方式:17397675678
4.对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重点困难群体、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实施就业扶持政策。
联 系 人:潘万玉(人社局党组书记)
联系方式:13779280545
联 系 人:刘希伟(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
联系方式:15026133969
5.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联 系 人:尹合国(民政局党组书记)
联系方式:17397675678
6.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
联 系 人:李刚(财政局局长)
联系方式:18016997088
7.大中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中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联 系 人:孟敬东(税务局局长)
联系方式:13399036006
8.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融资担保降费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条件的降费率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
联 系 人:李刚(财政局局长)
联系方式:18016997088
9.特困生产经营企业社保费缓缴政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至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纺织服装、农副食品加工等17个特困行业及困难企业,分行业分时段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联 系 人:潘万玉(人社局党组书记)
联系方式:13779280545
以上政策措施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和田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9日
和田市惠民惠企政策措施解读
一、受疫情影响2022年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扶持政策。和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新增支出从2022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解决,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增加就业见习基地规模,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承载容量,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和田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再给予岗位补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及见习补贴期限可顺延。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以上政策由人社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实施。
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解决。对吸纳脱贫人员、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重点群体在岗人员占用工总数10%以上的就业帮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补贴不能与用工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根据《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及与地区对接,此政策由乡村振兴局解释并负责实施。
二、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政策。自2022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在现行基础上上调207元,由原来的每月1251调整为1458元,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616元/月,将农村低保提高至5290元/年,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最高提高至1035元/月,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610元/月。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消费群体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
四、大中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融资担保降费政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条件的降费率担保业务按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强信贷投放,通过银担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供给。
六、特困生产经营企业社保费缓缴政策。从2022年9月起,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除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外,覆盖到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申请缓缴期限从2022年4月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将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即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12月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的方式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时,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缓缴期间,已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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