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规定


  5.1.1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涂改;


  2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3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4申请表册中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5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信息一致;


  6本章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


  5.1.3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业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有关部门联网协查可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可简化本标准第5.2节~第5.22节规定的相关申请资料。


  5.1.4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办理;办结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返回业务办理回执或提供业务办结情况电子查询。


  审核未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