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事项名称


  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条件


  翻建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3、不动产权证;


  4、支付费用凭证;


  5、本人银行卡。


  注: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翻建自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非我市缴存职工翻建自住房的,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办理方式


  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六、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管理部受理→管理部复核→提取支付。


  七、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网址


  市直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竹林路与南海街交汇处向南100米创业服务中心C座公共资源大厦7层


  电话:0374-2676161


  魏都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八一西路188号(茂源金色家园小区南门西50米)


  电话:0374-2667558


  建安区管理部


  地址:许昌市许由西路780号(瑞东花园南门西邻)


  电话:0374-5161359


  禹州市管理部


  地址:禹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三楼东120-124窗口


  电话:0374-2079755/2079855


  长葛市管理部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话:0374-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话:0374-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址:襄城县烟城东路92号(县土地局对面)


  电话:0374-3585571


  服务热线:0374—12329


  官方网站:http://zfgjj.xuch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