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补贴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盐城市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盐房公积金〔2021〕39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条款的通知》(盐房金管〔2024〕2号)文件规定,从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享受1%的缴存补贴。为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计算方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7月1日起到2027年6月30日止,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缴存条件的,可享受1%的缴存补贴:盐城市域内,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之外,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缴纳社会保险,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补贴政策执行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转为单位职工,或公积金缴存账户销户的,均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二、缴存补贴的计算方式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结息计算方式执行,即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当前利率为1.5%)的基础上,额外计算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的6月30日计发。


  三、新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以首次缴存日期作为缴存补贴计发的开始时间;原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以转入日期作为缴存补贴计发的开始时间。


  四、对未销户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中心每月1-5日通过人社及医保接口进行数据协查。协查后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且未退休的,核计缴存补贴;协查后不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或已退休的,停止核计缴存补贴。当月的协查结果至下月协查结果产生前有效,2027年6月的协查结果有效期到当年6月30日。2024年7月1日前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经协查后符合缴存条件的,自协查结果产生之日起开始核计缴存补贴。


  五、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到单位变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发生账户合并的,原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下应计发的缴存补贴于6月30日年度结息时,在单位职工账户或合并后账户下统一发放。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发生销户的(提取销户、异地转出销户等),应计发的缴存补贴金额在销户时同步发放。


  特此通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17日


  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飞 编辑丨小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