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赣商网讯 记者游嘉隆报道:11月3日,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等7个方面阶段性调整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几项管理规定。通知从2022年11月3日起执行。


    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户提高至70万元/户。


    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30%。不再区分期房或再交易房。


    扩大异地贷款支持范围、放宽贷款适用房屋类型


    将在抚州市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从大南昌都市圈及长江中游城市群的范围扩大至全国。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抚州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房并自筹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可按抚州市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不含直转)异地贷款业务。


    将目前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仅限于购买期房放宽至包括再交易房、尾房的类型。


    取消第二套房准贷时限、下调保证金交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在结清公积金贷款时使用了其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需间隔满半年以上,在结清的次月即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减负,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按贷款发放额的3%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