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嘉兴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2017-11-25 06:32 | 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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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起,嘉兴市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原有的每人每月145元增至每人每月165元,同时补发1至10月增资部分,比浙江省的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35元)高了30元。此次待遇调整将惠及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43万多人。
据了解,根据《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体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凡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离)休(职)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均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2010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据介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缴费补贴账户养老金及缴费年限养老金四部分组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但是,如果已购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则不可以同时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及缴费补贴账户、缴费年限补贴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原标题《我市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原作者姜晓丽、刘玉强。编辑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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