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将有变化


  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委的要求,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0年11月1日起,湖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将有变化。


  根据“湖公积金委发[2020]9号”文件指示,自2020年11月1日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为:


  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申请人首次及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要查询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信息。


  特别提醒


  ☆期房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农村宅基地的房产不列入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还清住房贷款,默认为申请人家庭名下有住房。如果个人信用报告中未还清住房贷款的住房信息与申请人家庭在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包括住建部门登记的期房信息和不动产部门登记的住房信息)有重叠的,需要申请人提供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按揭合同,经与湖州市及缴存地登记的住房信息进行比对后,查看申请人家庭名下实际住房套数。


  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上浮10%,首付款比例上浮10%。


  新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政策的执行时间:购房备案合同在2020年11月1日之前,按照原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政策执行。购房备案合同在2020年11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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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 辑:何丽丽


  执行主编:归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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