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征求《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租购并举”决策部署,以及加快建立海南自贸港住房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我局同步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缴存职工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建议、意见可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反馈,并请标注“租房提取反馈意见”字样和提供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日。


  电子邮件:gjc_hngjj@hainan.gov.cn


  信函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世纪大道16号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


  附件: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实施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租购并举”决策部署,以及加快建立海南自贸港住房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支持力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的实际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业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租房提取,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住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第三条 (提取条件)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同一市县工作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一套租赁住房房租。


  第四条 (公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五条 (非公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


  (一)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2400元/月。


  (二)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最高为1800元/月。


  (三)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


  第六条 (公租房提取方式)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年度实际租金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


  第七条 (非公租房提取方式)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第八条 (申请材料)缴存人租房提取按以下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能够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要件,可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一)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还需提供申请年度的租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


  (四)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增加提取限额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之一。


  (五)缴存人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在非缴存市县租房的,还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办理渠道)缴存人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填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附件),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十条 (审核流程)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办理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租房约提生效时间和结束时间)租房约定提取业务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次月生效,最长约定时间为一年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住房到期时间。租房约定提取到期后仍需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划款规定)租房约定提取按以下规定予以划款:


  (一)约定提取自生效当月起,按约定金额和提取频次予以划款,每月10日为租房约定提取划款日。选择按月约定提取的,每月按月约定金额予以划款;选择按季度约定提取的,每季度第一个月按季度约定金额予以划款;遇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二)按季度约定提取第一期或最后一期约定划款时,租房月份数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租房月份数应提金额予以划款。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或当季约定划款金额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划款。


  (四)因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或个人银行收款账户异常无法划款的,不再补划。


  (五)缴存人同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第十三条 (终止条件)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在约定业务生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业务:


  (一)缴存人未实际租赁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四)缴存人家庭在租房所在市县拥有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失信管理)对伪造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材料、提供虚假承诺、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通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根据管理规定实施惩戒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国家诚信平台。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十五条 (新旧政策衔接)本通知印发实施后,原存量有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后终止,原房租约提代付签约人应在两个月内取消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并按租房提取新政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逾期未取消原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予以终止。


  第十六条 (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3年xx月xx日施行,我省原有租房提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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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网


  编辑:王 婧


  审核:向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