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提起诉讼、一个月内审结并执结、双方对借款协议无争议、执行标的均是住房公积金……看似平常的案子,竟是双方上演的一场闹剧。


  公积金是住房保障的重要形式,提取公积金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张某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在检察大数据的碰撞筛查下,他自导自演的12起“假官司”很快便被检察官识破。


  2023年初,开封市检察院在开展大数据赋能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张某、王某与陈某等15人涉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异常。该案件线索随即被移交至杞县检察院办理。


  在收到指定管辖决定后,杞县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由于案件涉及大量交易明细、当事人异地操作、刑民交叉法律关系等复杂因素,给办案人员带来了不小难度,但阻挡不了专案组攻坚克难的决心和信心。


  检察官前往法院调取案卷发现,这起张某诉陈某民间借贷案,案情似乎简单明了:陈某向张某借款21万元,逾期未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材料证据也齐全无异常,有双方签字的借条和转账记录。起诉当天法院通过调解制发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迅速执行到位。


  “此类案件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很强,我们通过调配中坚力量,加紧办案节奏,在详细调阅卷宗后发现12起案件均存在原被告缺乏对抗、快速审理、快速执行划扣住房公积金等异常情形,这为我们将资金交易流水信息作为重点审查方向带来了重要突破口。”该院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陈慧丽说。


  在异地调取证据过程中,检察官远赴深圳、杭州向腾讯、支付宝公司调取涉案当事人交易明细,依托“银行账单分析软件”进行海量数据比对分析,查明案件所涉资金流向,还原了当事人恶意串通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全过程。


  原来,家住开封市的张某,是一名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业套现人”。从2022年1月份开始,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取10%至15%的手续费。


  而陈某离婚后,一人带着孩子生活,生活压力大。正当为偿还自身债务发愁时,无意间听到了张某可以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出来。陈某遂电话联系张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于是,两人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21万元,还款时间为15天,通过“过账”的方式伪造了转款凭证。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债务”,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日期届满后,张某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陈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9.1万余元,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收到款后,按照比率10%扣除手续费1.8万元和中间人好处费4000元,向陈某支付了15.3万元。


  张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自己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就这样,张某使用这招“假官司真提款”,先后操作了7次,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77万余元;同时伙同被告人王某实施虚假诉讼犯罪5起,套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5余元,从中一共非法获利11万元。


  在梳理案件的同时,办案组注重横向联动、协同发力,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杞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为达到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骗取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该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张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王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该院分别向相关法院作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最终,12案均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再审判决。


  与此同时,为切实实现诉源治理,开封市检察院启动府检联动机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联席会议,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常提取预警机制、加强惩戒和防范等方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牵头市法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签《关于打击涉住房公积金虚假诉讼的协作意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公积金管理,堵塞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形成防范和打击民事虚假诉讼合力,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让它真正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措施。


  来源:杞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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